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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遭群殴还手也被认定互殴!重点关注这5大疑问|第2眼-每日动态
来源:羊城派     时间:2023-05-10 13:42:10

话题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泽铭

被人殴打后还手,究竟是自卫还是互殴?近日,警方对两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络持续关注和讨论。

5月9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对父子不服翠屏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2022年11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水果批发市场发生一起治安案件,从事水果交易的周登建、周世淅父子因挪车问题与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等人发生口角,继而遭到陈国洪等三人殴打,父子二人还击。最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资料图)

2023年2月,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分别对陈国洪等三人和周登建父子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然而对于翠屏警方“结伙殴打他人”的结论,周氏父子并不认同。

无独有偶,不久前的5月2日,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后排的“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孩子家长的辱骂和掌掴,女子不堪受辱,予以回击。事后,警方认定构成互殴,对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5月7日,该女子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

这两起事件,均引发广大网友热议,并被认为具有相近的性质:皆由挑衅或者无理一方毫无理由地发动攻击,被打一方被迫还击,处理结果也相似,被认定为互殴。

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的“互殴”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此不少网友表示,对处罚结果不能理解:被打了还要被罚?被打还不能还手了?也有一部分网友表示,被打后最好选择报警而不是还手,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多数网友表示想不通,如果一还手就成了“互殴”,难道只能任由对方殴打?就不能自我保护?

那么,究竟什么是互殴?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警方将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是不是在和稀泥?关于“互殴”这件事,有6个关键问题待解——

问题1:到底什么是互殴?

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非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另外,联系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殴”的概念。根据《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斗殴行为;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互殴”故意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严重互殴可能升级为聚众斗殴,构成犯罪。

问题2: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王万琼表示,正当防卫和“互殴”,实践中确实很难区分,但需要把握二者的实质,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对不正”;而相互斗殴则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正对不正”。

问题3:怎样避免“有理变无理”?

事实上,面对他人的侵犯,当然不是只有挨打的份,但也不能反应过激。

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如果有一方先动手,是不宜直接还手的,这样很容易被认定为“互殴”,正确的应对就是逃跑的避险方法:先逃跑躲避,如果对方还要追赶上来继续殴打,这时才能够适当还手自卫。再就是选择报警,等警方来处理。

对此,《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行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问题4:有没有可能钻法律空子?

据介绍,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法律精神而言,法律不允许以暴制暴,不鼓励“以牙还牙”,不是说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手就是对的,要看还手的情形,究竟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还是有报复伤害的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还是泄愤。

还手的不一定就是“有理”,因为现实中有人会故意以言语刺激等方式挑起对方先动手打人,然后自己再还击。换言之,如果先动手的有罪,后动手的可以免责,会让奸恶之徒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明确界定: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问题5:行政处罚如何兼顾法理与情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当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正义观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这类案件的处理考验有关部门的能力和智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要符合法律,也要兼顾情理。尽管公众认为处罚结果有违公平,但法律是人们遵守的最基本底线,在面对人们朴素感情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时,公权力机关也应当将其作为一定参考依据,处罚应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保证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宝莲认为,法律讲究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时结果确实可能会与民众朴素的正义之心存在冲突,但当满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时,便达到了一种可见的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当面对不同事件时,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简单化、模糊化处理问题,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更利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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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中国普法、公安部网站、北京青年报、封面新闻、央广网、上游新闻、极目新闻等

责编 | 陈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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